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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71918号“富途牛牛 FUTUN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3: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吴修由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1471918号“富途牛牛 FUTUN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富途控股旗下子公司,其开发的“富途牛牛”APP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在第37912338号“FUTU 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87630号“FUTU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60815号“FUTU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053396号“FUTU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915220号“富途安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68096号“富途安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35类服务上第20267033号“富途证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13696号“富途牛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第9类商品、在第36类及第42类服务上第26553712号“富途牛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第9类商品、在第36类及第42类服务上第26543341号“富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913525号“富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在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域名“futunn.com”完全相同,“富途”字号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已对多个“富途牛牛”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争议商标亦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构成对申请人的抢注。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广东,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字号,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大量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其目的是为了利用申请人及其商标的良好商誉和市场知名度攫取不正当利益,是典型的 “搭便车” 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注册申请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富途集团所获荣誉及获奖报道;2、国际顶级域名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3、深圳市2020年第二批拟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4、媒体报道;5、“富途牛牛”APP介绍及界面截图;6、相关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审查决定于2022年06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及在第36类及第42类服务上的引证商标十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及第35类、第36类、第42类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股票经纪服务;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申请程序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生效,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由我局事实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及服务上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中文“富途牛牛”及外文“FUTUNN”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含文字均含有“FUTU”或“富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存在关联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其域名权在先知名度的证据并不充分,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域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再次,在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相比较,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富途牛牛 FUTU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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