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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13072号“齐心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2: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278号
申请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万希泉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2913072号“齐心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74126号“齐心”商标、第38721539号“齐心”商标、第38722647号“齐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齐心”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短期内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并且公开出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
2、媒体报道;
3、申请人获奖证书、“齐心”商标获得荣誉;
4、“齐心”商标注册资料;
5、“齐心商城”网页公证书、商品页面截图;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车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浴液;化妆品;空气除臭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齐心兄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齐心”,且含义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齐心兄弟”与申请人在先商号“齐心”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齐心兄弟 商标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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