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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0832号“宝素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5: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30832号“宝素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25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美素力营养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广州市美素力营养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米粉检测报告、京东天猫销售截图、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谷类制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燕麦片、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搅稠奶油制剂、糖果、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搜索虽显示有“宝素力”相关信息,但鉴于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个不同字体、不同组合形式的“宝素力”商标注册,而搜索结果并非指向本案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在谷类制品上的注册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交换至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及其商品在百度及电商平台上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配方米粉、营养品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乳品企业。“宝素力”、“喜素力”、“康素力”等系列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企业发展、实际使用、商业经营的善意注册行为。二、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谷类制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品牌荣誉、资质证书、厂房厂貌、媒体报道等。2、被申请人京东旗舰店“宝素力”品牌幼儿奶米粉的后台销售数据;3、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宝素力”品牌幼儿奶米粉的后台销售数据;4、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宝素力”奶米粉推广宣传情况;5、被申请人线下门店销售、参加展会、户外广告、品牌发布会、商业会议等照片;6、2018-2021年被申请人实际销售使用“宝素力”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及“宝素力”代理商合同、发票、凭证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7、被申请人企业介绍;8、被申请人荣誉证明;9、产品图片、产品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商品包装及包装设计合同;10、京东、天猫平台后台资质证明、上架产品图片截图及消费者评价截图、后台销售证明及发货物流证明;11、实体门店照片截图、商品陈列截图、商品促销广告宣传截图;12、央视、卫视广告宣传合同及视频、《食在中国》记录片合同、明星代言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展会展览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关联性存在严重瑕疵,且指向的为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已注册商标,因此,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卓君于2005年3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燕麦片、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搅稠奶油制剂、糖果、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广州市美素力营养品有限公司名下,其专用期至2028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指定期间是否在谷类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8、9企业简介、土地租赁合同、产品介绍、品牌荣誉、资质证书、媒体报道、厂房厂貌照片等或非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或未显示涉及复审商标标识及其核定使用商品,或为自制形成的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3、10京东、天猫平台销售数据及产品页面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4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宝素力”奶米粉推广宣传情况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5、11、12线下门店销售、参加展会、户外广告、品牌发布会、商业会议照片等或为自制形成的证据,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6销售合同、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