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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4853号“王牌战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5: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16号
申请人: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对第20974853号“王牌战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649794号“大公鸡庄园”商标、第20299127号“Big cock manor”商标、第20299393号“大公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部分一致、含义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二、申请人围绕“公鸡”、“大公鸡”申请注册了大量保护性、防御性商标,“公鸡”、“大公鸡”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紧密且稳定的对应关系,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极高影响力。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稍加修改,设计成自己的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明显存在傍名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与澳洲金澳纳酒业集团供货合同;2、申请人与深圳市深飞翔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设计合同及收据;3、申请人大公鸡、公鸡系列葡萄酒产品包装及宣传页图片;4、申请人与合作伙伴签订的木盒制作和红酒架合同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5、申请人定制灯箱合同及对应发票、付款凭证;6、申请人与其合作伙伴签订的商品代理合同、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货款转账凭证、交易记录等;7、申请人与多家企业签订的线上推广合同及对应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8、申请人与各企业签订的会展服务相关合同及对应会展位置设计图、发票、收据等证据;9、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东融生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0月6日。2018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王牌战鸡”,与引证商标一“大公鸡庄园”、引证商标二“Big cock manor”、引证商标三“大公鸡”相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整体可以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王牌战鸡 商标 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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