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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81232号“盛世企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6: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5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企鹅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2781232号“盛世企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790560号“企鹅”商标、第32828902号“企鹅杏仁”商标、第25695507号“企鹅影视”商标、第43942064号“功夫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裁定;以企鹅文字为和兴的业务板块;相关报道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税款准备”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日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中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目前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我局在本案中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盛世企鹅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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