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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55163号“巴利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6: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81号
申请人: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许折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5955163号“巴利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491694号“B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570322号“B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594920号“巴利BA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及其“巴利BALLY”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尤其是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申请人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一步增强了混淆产生的可能性。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基本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复制、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背景介绍、宣传册及媒体报道;2、产品批发和零售额一览表、销售额统计表、销售数据量统计表;3、全球销售网点、免税店、销售网点详细地址及媒体报道、特许经营委托样本、经销合同;4、申请人中国BALLY品牌销售网点详细地址及亚太地区销售店照片;5、媒体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资料;6、申请人1996-1998年反假冒调查报告及对侵权人的处理情况、工商局或技监局对侵权人下发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侵权人承诺保证书等;7、相关裁定书;8、部分媒体对申请人历史及BALLY巴利品牌介绍、杂志报道;9、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领带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长筒袜、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第43293988号“9只大鹅”商标、第43443060号“蒙口哲MENGONGZE”商标、第44963998号“玥巴宝丽”商标、第44958889号“玥芬迪诺”商标、第45876218号“古奇贡”商标、第46378958号“琳蔻.池汤”商标、第52095492号“PMADA”商标等6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及销售证据等可以证明其“巴利”、“BALLY”商标经使用在鞋、服装等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巴利”与“BALLY”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巴利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长筒袜、领带、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无充分的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其中“9只大鹅”、“蒙口哲MENGONGZE”、“玥巴宝丽”、“玥芬迪诺”、“古奇贡”、“琳蔻.池汤”、“PMADA”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评述。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巴利贡 商标 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