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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3980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8:00关于第3783980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61号
申请人:杭州左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时之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1日对第37839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二、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多个商标的合体。三、争议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抢注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五、被申请人的名下有大量的注册商标,其名下的大量注册商标均与争议商标不相关联,其注册行为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5件商标,涉及第28、33、35、41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运动员、知名人物、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诸如“洛马琴科(职业拳击运动员)”、“戈洛夫金(职业拳击运动员)”、“OOV(意大利知名奢侈品品牌)”、“PILATES PRO”、“禅柔”、“YOGA FLEXER”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查明事实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审理范围,故我局将适用该条款对申请人该主张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5件商标,涉及第28、33、35、41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运动员、知名人物、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诸如“洛马琴科(职业拳击运动员)”、“戈洛夫金(职业拳击运动员)”、“OOV(意大利知名奢侈品品牌)”、“PILATES PRO”、“禅柔”、“YOGA FLEXER”等。被申请人未对其商标注册情况进行阐释说明,未提交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明引证商标第26692972号“左右合一”商标、第54923568号“左右合一”商标,但未提出明确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左右合一 商标 杭州左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