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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44875号“新年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8: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9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轩顺
申请人因第9144875号“新年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1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4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城照片、租赁合同及租金服务费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新年华购物中心的运营主体,是申请人历时多年打造的精品时尚购物中心。申请人通过提供场地的形式与入驻商户进行商业合作,并为其提供促销活动、商业咨询等服务。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其经营范围,同时复审商标亦是其核心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新年华购物中心开业宣传;2、申请人在新年华购物中心的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宣传、第三方报道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3、商场入驻商户租赁合同、对应发票及商户租赁协议;4、消费券促销活动相关证据;5、“Hi 吃嗨购”展卖活动相关证据;6、“飞行视物局”昆虫展活动相关证据;7、申请人发布广告推文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8、宣传彩页、户外广告图片、大众点评等证据;9、租赁合同、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宇于2011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4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指定期间内多家商户签收并同意执行由申请人制定的显示有“新年华 NEW TIMES及图” 的《购物中心商户管理协议》,协议中对店铺及其雇员日常管理、仪容仪表、服务规范及店铺营业额统计呈报、监督管理、客流管理、店铺宣传制品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证据4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推文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策划了多次消费券促销活动,并列举了参加活动的店铺,该推文页面显示有“新年华 NEW TIMES及图”标识并附有促销活动策划案及消费券促销活动照片予以佐证。证据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推文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于商场指定区域开展了“hi吃 嗨购”活动,多家商户参与售卖预包装食品、食材等,推文页面亦对部分商户特价售卖活动进行了宣传推广,该推文显示有“新年华 NEW TIMES及图”标识,并附有展卖活动现场照片予以佐证。证据7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多次于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入驻商户品牌、促销活动、产品等的推文,推文中显示有“新年华 NEW TIMES及图”标识。鉴于复审商标亦以“新年华”作为显著认读文字,并未改变显著特征,因此,申请人对“新年华 NEW TIMES及图”标识的使用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9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4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询价等其余服务与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询价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新年华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