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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38299号“MATAD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8: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长城卓力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38299号“MATAD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4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及包装、贴纸、店铺招牌、车体广告;2、产品销售的微信聊天截图;3、广告合作订单及微信聊天截图;4、委托加工合同;5、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类“导热油”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7月14日核准注册,2021年7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5年7月13日。
2、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6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4类商品上,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斗牛士及图”、“卓力星”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的商标是“斗牛士”。证据5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3、4虽含有复审商标,但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据3仅有广告牌制作证据,缺少广告牌实际宣传使用证据。证据4缺少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该合同已真实履行。综上,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