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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23044号“PEOP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8: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碧波儿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23044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碧波儿株式会社提供的授权书、天猫店截图、天猫店用户评价截图、抖音店截图、抖音用户评价截图、京东店截图、京东店用户评价截图、产品图片、报关单、账单、包装清单、运单、形式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玩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被申请人和复审商标的结果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三年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天猫旗舰店的使用证据;
2、复审商标在抖音电商旗舰店的使用证据;
3、复审商标在京东电商平台的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向中国出口people牌玩具的证据(2021年4月);
5、被申请人向中国出口people牌玩具的中国海关进口报关单(2021年4月);
6、被申请人向中国出口people牌玩具的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7、北京智多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people品牌产品销售授权书以及各公司的people品牌产品展示销售照片。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真实、公开、有效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拨浪鼓(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玩具车;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幼儿用三轮车(玩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4日至2022年03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7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玩具”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积木(玩具)”等其余各项商品与上述实际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积木(玩具)”等其余各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