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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44630号“御品宅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9: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02号
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和利创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58944630号“御品宅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尚品宅配”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在家具行业领域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质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申请人第9288036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23514645号、第23512980号、第23513456号、第4334813号、第38097079号、第38107362号、第53398584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第54834832号“尚品宅配绘家”商标、第54844937号“尚品宅配维意”商标、第56789487号“尚品宅配·新居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十一)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与“尚品宅配”商标相关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工商投诉回执、民事判决书;2、申请人及其“尚品宅配”商标所获荣誉证明文件;3、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审计报告;4、店铺图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5、纳税证明;6、2012-2018 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7、申请人“尚品宅配”百度百科介绍资料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信息;9、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初步审定时间或获准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八、十一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20类“壁炉隔屏(家具);工作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壁炉隔屏(家具);工作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御品宅配”与引证商标八“尚品宅配”、引证商标九、十、十一显著识别文字“尚品宅配”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御品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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