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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10177号“booszhiz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1:02关于第42210177号“booszhiz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774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宁建福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42210177号“booszhiz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近30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982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良好商誉和“BOSS”驰名商标极高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
3、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图书馆以“BOSS”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道的列表、检索报告以及1998年至2000年的部分报道;
5、国家图书馆以“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道的列表、检索报告以及2000年至1013年的部分报道;
6、国内外媒体对众多明星代言或参加BOSS系列品牌宣传活动的报道、照片;
7、BOSS系列品牌赞助2012年BMW高尔夫大师赛的宣传海报;
8、国内媒体对BOSS系列品牌赞助当代艺术活动的报道;
9、互联网对BOSS系列品牌儿童慈善事业的报道与介绍;
10、胡润研究院《2015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
11、雨果博斯集团BOSS系列品牌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12、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3、《中国工商报》题为“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件”的报道;
14、2010年5月《中华商标》杂志中有关典型案例的报道,以及“中国商标网”有关该案例详细介绍的网页;
15、中国消费者将“BOOS”或含有“BOOS”的品牌当成了申请人的“BOSS”误认误购的证据;
16、在先裁定书;
17、被申请人名下个体工商户及公司的相关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雨果博斯股份公司于1985年8月23日申请注册,1986年7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6年7月29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19日申请注册,1997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止。
4、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8月16日止,该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booszhizu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BOSS”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为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booszhizun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