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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12526号“英格利•纪梵希•伯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2:48关于第52012526号“英格利•纪梵希•伯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47号
申请人:纪梵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英格利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2012526号“英格利•纪梵希•伯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第1144385号“纪梵希”商标、第1408157号“纪梵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摹仿申请人在“服装、手提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纪梵希标志介绍;
2、相关媒体报道;
3、申请人门店照片及有关申请人门店的报道;
4、有关纪梵希代言人简介、广告宣传资料;
5、纪梵希/GIVENCHY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定;
6、部分杂志打印件;
7、有关纪梵希/GIVENCHY中国报告;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9、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工作台”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3177512号“纪梵希 GIVENCHY及图”、第7688497号“奥玛尼 OANLAE”、第19431371号“英格利贝多棼”、第43470345号“英格利•纪梵希•赫本”、第36708923号“BOTTEGA VINCENZO”、第36717723号“英格利•B&V”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纪梵希 GIVENCHY及图”、“奥玛尼 OANLAE”、“英格利贝多棼”、“英格利•纪梵希•赫本”、“BOTTEGA VINCENZO”、“英格利•B&V”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人物姓名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英格利•纪梵希•伯爵 商标 纪梵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