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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42269号“紫杉设计 Taxus Architec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2:43Architects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94号
申请人:任婕 委托代理人:觉希(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11142269号“紫杉设计 Taxus Archit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9423083号“紫衫品牌策划设计 ZISHAN PINPAISHE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逾期):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6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即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即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提出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请求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五年期限。且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针对200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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