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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72364号“款款柔情TENDERNE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2:24关于第8972364号“款款柔情TENDERNES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8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72364号“款款柔情TENDERN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720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实际使用,且销量较大,已产生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
2、商品实物视频;
3、抖音宣传推广视频;
4、原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5、申请人与威海市远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6、申请人出具给文延年的发票;
7、线上销售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于2023年2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原撤销被申请人仍对复审商标享有专用权,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应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品的注册的情况,无法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均为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产品主体的视频资料,且视频中显示的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并非完全一致。证据4仅能代表原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申请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5购销合同中仅有一方印章,且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证据6发票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我局在拼多多平台搜索了申请人店铺,显示的全部商品仅有1件,且400余条消费者评价时间基本均为2022年9月4日,明显有违常理,在此情况下,仅凭申请人提交的两件已售订单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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