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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60474号“逻辑保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4: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795号
申请人:成都咸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亹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3日对第32360474号“逻辑保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完全就是看中了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进行了恶意抢注,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月6日通过第182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逻辑保险”含“保险”,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逻辑保险 商标 成都咸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