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893449号“燮和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5: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89号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桃江县桃花韵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8893449号“燮和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并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情况;2、引证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注册信息;3、历年税利表;4、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记录;5、他人在第33类“和天下”商标的记录;6、在先案例;7、浙江中烟“利群”商标的注册情况;8、他人在第33类申请“利群”商标的记录;9、“和天下”商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10、网络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曾在第11644620号“和天下”商标(注册申请日:2012年10月24日)无效宣告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香烟商品上获得保护。之后,在多个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中均认定引证商标在香烟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根据查明事实2并结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历年税利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香烟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性。争议商标“燮和天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和天下”,已构成对“和天下”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所提其余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燮和天下 商标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