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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27401号“大孚飞跃 DaFuFeiyue 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5:41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17号
申请人:上海大孚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浙江飞耀鞋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319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991632号、第3020450号图形商标、第13709332号“FEIYA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摹仿复制原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复制原异议人知名品牌商标,傍名牌意图明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孚橡胶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的协议;
2.荣誉证书;
3.上海波蔚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4.在先决定书、公证书、行政判决书等。
上述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鞋;领带”等商品上。原异议人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三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鞋;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运动鞋;袜;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足球鞋;帽”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运动鞋;袜;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足球鞋;帽”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和商业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与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证明;
2.申请人全国各地的实体店信息;
3.销售合同、发票、采购协议;
4.“大孚”、“大孚飞跃”、“DAFUFEIYUE”商标的宣传推广;
5.所获荣誉;
6.胜诉判决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上海大孚橡胶有限公司和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共同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3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被异议商标转让予上海肇孚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第25类皮鞋、鞋、服装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9月5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名义由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飞耀鞋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3194号决定不予注册的“服装;婴儿全套衣;运动鞋;袜;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足球鞋;帽”商品。
一、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大孚飞跃”、对应拼音及双杠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FEIYAO及图”构成要素、表现手法有所区别,整体外观明显不同,消费者依一般注意力可区分双方商标,即使双方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也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未涉及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与“大孚飞跃 DaFuFeiyue 及图”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体现的是在实际商业使用过程中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故该条款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大孚飞跃 DaFuFeiyue 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