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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12291号“X.X.VAO AIR COMPRESS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7:10COMPRESSOR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422号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英曼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9日对第24812291号“X.X.VAO AIR COMPRESS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94066号“特步及图”商标、第4294440号“XT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1497296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X”图形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的。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在先案件判决、裁定;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和受保护的记录;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清洗设备;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水族池通气泵”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申请书首页尚引证了第4990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2011年06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1581号IX争议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运动鞋”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特步及图”、引证商标二“XTEP”、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其对“X”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是申请人未提交权属证明,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上述图形标识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三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运动鞋等商品行业区别明显,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