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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70680号“悟空青年有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7: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55号
申请人:广州麦火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柯喜蓝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孟其其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48070680号“悟空青年有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776700号“悟空有货WUKONGYOU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淘宝网店资料;2、使用图片;3、产品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鞋;体操服;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我局核准,由广州柯喜蓝服饰有限公司核准转让至广州麦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麦火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主体资格承继声明书,声明承继本案主体地位,承担相应评审后果。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并未提出明确的事实依据,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