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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57699号“窗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7: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舒驰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舒驰系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家平
申请人因第30457699号“窗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99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99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窗购销合同;
2、阳光房门窗工程;
3、销售发票;
4、商品出库单。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3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有:
5、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杆等商品上。2020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北京舒驰易购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6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舒驰系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又变更为北京舒驰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金属杆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门窗购销合同在无对应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上述购销合同确已履行。证据2阳光房门窗工程、证据3销售发票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在申请人名下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还有其他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证据唯一指向复审商标。证据5发票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发票中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商品出库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杆等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窗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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