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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18308号“HIJABU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8: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64号
申请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魏业学 委托代理人:无锡名广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对第41518308号“HIJABU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HUDABEAUTY”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864595号“HUDABEAUTY”商标、第22864594号“HUDABEAUTY”商标、第22864594A号“HUDA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或关联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域名权和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大量商标,且绝大部分商标为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HUDABEAUTY作品设计证据、作者宣誓书;2、HUDABEAUTY相关报道;3、HUDABEAUTY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有关hudabeauty.com域名的WHOIS注册信息页面;6、利用archive.org对申请人官网及其他网站的访问结果;7、HUDABEAUTY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8、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9、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并无关联。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组合商标,并不存在侵犯申请人著作权的情形,且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标识并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申请的商标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的商品、服务并不类似,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完全不同,并不构成侵犯其商号权、域名权;且在先案件均未支持申请人相关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明力较弱,且其在中国未投入使用,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持续商业使用。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执照、被许可方营业执照;2、在先案件及相关判决;3、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4、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单、商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口红、唇膏、化妆品、唇彩、眼影膏、指甲油、指甲护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文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标识各不相同的中、外文商标,多数集中在第3类商品上,其中包含第37009736号“HIJABUEAUTY”商标、第32964338号“DAM”商标、第26216629号“CAM”商标、第29816298号“Dermcalo”商标、第37438603号“VICTORIA'S SENTRY”商标、第29808772号“FENTLY DEAUTY”商标、第54711450号“doulece”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首先,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此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同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是,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HUDABEAUTY”商标、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达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程度。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标识仅是对相关英文字母进行了一定的美术化设计,从整体美观角度观察,尚不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域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域名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具有一定显著性的“HUDABEAUTY”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与申请人主营业务相类似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第3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包含第32964338号“DAM”商标、第26216629号“CAM”商标、第29816298号“Dermcalo”商标、第37438603号“VICTORIA'S SENTRY”商标、第29808772号“FENTLY DEAUTY”商标、第54711450号“doulece”商标等在内的多件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各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主观难谓正当;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发票并未显示所售商品的商标,销售单和商品照片均系单方自制,仅凭使用许可协议、销售合同等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袁靖涵
胡笳琳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HIJABUEA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