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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96021号“和数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0: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和数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6021号“和数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99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定制宣传材料收据、荣誉、品牌宣传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9日至2022年0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复审商标确已合法持续使用,且在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技术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座谈会照片;2、文件袋、名片、宣传册、展架照片;3、出口单及收据;4、峰会、论坛易拉宝图片;5、所获奖杯;6、宣传视频。
经核实,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所涉及的服务范围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的服务领域明显不同。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和数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