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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00841号“坦克tan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0: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信心日用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00841号“坦克tan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169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与其他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9月26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可知,在指定期间内其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涉及“清香片”商品,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述销售发票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与证据中所示信息一致。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清香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清香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