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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5544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2:28关于第37855445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32号
申请人:朱景阳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1599号关于第37855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9796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37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指定使用在关联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股东的大量商标是对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申请人的不正当申请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4、申请人理应知晓原异议人的“公牛”系列商标的在先商标权,仍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被异议商标继续使用,将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三所获荣誉及受保护记录;
2、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3、2013-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4、2013-2016年销售合同等销售证据;
5、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量证明函;
6、审计报告;
7、2013-2016年的广告宣传合同等宣传证据;
8、维权记录;
9、原异议人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
10、商标许可使用备案;
11、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档案;
12、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商标列表;
13、相关决定书书、裁定书杰判决;
14、其他相关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手电筒;顶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电炊具;燃气炉;电磁炉;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电吹风;龙头(管和管道用);地漏”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6524号“图形”、第33537846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申请人拥有该图形的原创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主张申请人短期内在8个类别上申请26个与原异议人“公牛”系列商标近似商标属于恶意诽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恶意指责。原异议人多次对申请人名下商标提出恶意异议,明显是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意图垄断商标资源,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审核秩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电开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的第11类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灯、手电筒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异议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公牛GONGNIU及图 商标 朱景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