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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75105号“申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5: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63号
申请人: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清晨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5175105号“申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所有45个类别上共申请了683件商标,且指定商品及服务行业范围跨度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需要,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相关决定或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27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经查,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全部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近700件商标,商标名称无规律可循,涵盖了化妆品、药品医疗、服装、食品、汽车、建筑、教育、餐饮等商品及服务行业,本案中被申请人亦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或已准备投入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