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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6366号“殴普艺家风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5: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76号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燕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60656366号“殴普艺家风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7168号“欧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92136号“欧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99879号“O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摹仿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在先裁定书、判决书;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使用许可合同;4、商标转让证明、“欧普OPPLE”商标国际注册证书;5、广告宣传材料及广告合同;6、欧普部分专卖店照片;7、荣誉材料;8、产品及外包装图片;9、销售材料、国内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纳税材料;10、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关于“欧普”的介绍材料;11、商标价值评论资料;12、关于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名录的公示;13、天眼查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信息;15、维权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 日申请注册, 2022年5月28日在第11类照明灯具、电暖器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加热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殴普艺家风暖”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文字“欧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灯具、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殴普艺家风暖 商标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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