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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08266号“VETNGR RING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17号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帝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34708266号“VETNGR RING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8134号“VICTOR REI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资料;
2、网络资料;
3、申请人信息资料、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所获证书;
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7、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函件;
8、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不存在恶意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4、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纯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环;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水泵;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传动带;轴承(机器部件);机械密封件;轴瓦;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09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发动机用金属和非金属垫圈;即;汽缸盖垫圈;复式接头垫圈;排气装置;垫圈;阀门用垫圈;油盘垫圈;水泵垫圈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塞环、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门用垫圈、油盘垫圈等商品行业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VETNGR RIN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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