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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97027号“左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033号
申请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丹红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50797027号“左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506175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60688号“古茗 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03242号“茗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927781号“古茗开心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54444号“古小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550567号“古茗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更加大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性。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一贯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注册商标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且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古茗”为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独创品牌,经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长期大量宣传及持续使用至今,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法院已在相关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左茗”商标与申请人“古茗”引证商标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争议商标流程信息;企业信用报告;在搜索引擎中检索“古茗和左茗”的部分结果;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及股权关系;大众点评信息及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首次发表证据公证书;视觉识别方案设计往来邮件公证书;门头定制往来邮件;设计委托合同、与设计公司往来沟通的邮件及古茗茶饮品牌指导手册;发布会视频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协议;知识产权转让证明;部分实际产品图片;相关公证书;加盟合同、收据及部分分门店照片、营业执照;采购协议及发票部分列举;微信公众号宣传及评论情况公证书;微信公众号宣传公证书;广告推广合同部分;宣传视频公证书;媒体报道部分情况列举;网络报道公证书;所获荣誉及资质部分列举;有利裁定;申请人工商投诉处理回函;在先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柠檬水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提起异议申请,后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现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人的名义已由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柠檬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之间不属于类似商品,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柠檬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左茗”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古茗”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饮料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左茗”与申请人所称其商号“古茗”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其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左茗 商标 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