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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3387号“菲梦伊FX&Mong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492号
申请人:深圳市菲梦伊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璇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5943387号“菲梦伊FX&Mong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857153号“FX.&Mongyi”商标、第11158061号“菲梦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搭便车的恶意。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21个跨度极大的类别上申请了62件商标,显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天猫店铺销量截图、申请人产品图片、申请人大门图片、申请人网络店铺店内搜索页截图、申请人产品包装盒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项链(首饰)”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
引证商标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多未体现具体证据形成日期或证据形成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的“项链(首饰)”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字号或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及构成对其在先商标抢注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菲梦伊FX&Mo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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