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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33064号“HONCHOE虹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13号
申请人:佛山市虹桥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协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盐城虹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4433064号“HONCHOE虹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主营家居家具产品,其“虹桥及图”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56027号“虹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双方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专利证书、认证证书;
2、申请人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材料;
4、企业荣誉、排名证明;
5、引证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20类“写字台(家具);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扶手椅;金属家具;屏风(家具);金属座椅;沙发;理发座椅”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标识相似,但争议商标核定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虽有一定关联,但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均存有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的“虹桥”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最后,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HONCHOE虹乔 商标 佛山市虹桥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