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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03544号“岐伯大药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9: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038号
申请人:山东岐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岐伯山岐黄文化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第56003544号“岐伯大药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889462号“歧伯摄养堂QI BO SHE YANG TANG及图”商标、第31745859号“岐伯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大药房”是一个行业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饮料等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岐伯堂”的部分产品、包装图片、产品设计、生产等相关证据;申请人部分专卖店及销售证据;部分推广宣传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岐伯堂”所获荣誉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气泡水;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碳酸无酒精饮料;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岐伯大药房 商标 山东岐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