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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65355号“鹿跃STAG'S LEA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9: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22号
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包头市逸香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50665355号“鹿跃STAG'S LEA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2879105号“峻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06828号“领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富邑集团2019年年报、关于富邑葡萄酒集团的网络报道
2、TWE及鹿跃酒庄( Stags ' Leap Winery)简介
3、申请人鹿跃酒庄( Stags ' Leap Winery)葡萄酒进口到中国的证据和宣传推广证据
4、与鹿跃酒庄( Stags ' Leap Winery)葡萄酒相关的销售页面和媒体报道
5、引证商标档案
6、中国媒体关于美国两家鹿跃商标权利纠纷的报道
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8、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商标的证据
9、相关裁定书、判决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802期《商标公告》(2022年8月7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得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其中包括“鹿跃 STAG'S LEAP”、“酝思”等商标。
4、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子公司。酝思(Wynns)、鹿跃酒庄( Stags ' Leap Winery)为富邑葡萄酒集团旗下葡萄酒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鹿跃( Stags ' Leap)葡萄酒已在中国销售。
2016年搜狐网报道等显示,鹿跃酒庄( Stags ' Leap Winery)与创建于1970年的鹿跃酒窖( Stag 's Leap Wine Cellars)均为美国纳帕谷的葡萄酒酒庄。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第38461553号“鹿跃 STAG'S LEAP”商标和第49017498、49026197号“酝思”商标。据查明事实4,“鹿跃 STAG'S LEAP”、“酝思”均为外国葡萄酒品牌,被申请人作为葡萄酒文化传播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且“鹿跃 STAG'S LEAP”、“酝思”独创性较强,被申请人注册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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