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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29885号“PdriesQril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0:48关于第30329885号“PdriesQril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69号
申请人:松下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广州富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30329885号“PdriesQril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39427号“PANASONIC”商标、第135672号“PANA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多次被认定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商号权。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被申请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明显缺乏真实的实际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易造成相公众的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资料;知名度认定资料;在先案例资料;被申请人信息资料;申请人及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淋浴热水器;空气调节设备;烹饪用电高压锅;冰柜;电暖器;消毒碗柜;水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壁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1类“门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用变压器”等商品上,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PdriesQrilc 商标 松下控股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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