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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70239号“M&M H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2: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树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双美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70239号“M&M 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78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9年02月24日至2022年0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纺织织物;2、床罩;3、被子;4、枕套;5、被罩;6、床单;7、帐帘;8、装饰织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家具遮盖物;2、纺织品毛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纺织织物;床罩;被子;枕套;被罩;床单;帐帘;装饰织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核定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第24类相关产品上的照片;
2、海关报关单、生产清单、购销合同;
3、被申请人及其“M&M HOME”商标参加第125届、第126届、第127届、第128届、第129届、第130届广交会的证据材料;
4、被申请人及其“M&M HOME”商标参加法兰克福展会的费用发票;
5、企业及商标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6、宣传图片、办公场所照片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均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整体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满足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对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床罩;被子;枕套;被罩;床单;帐帘;装饰织品”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被申请人参加第125届、第126届、第127届、第128届、第129届、第130届广交会的证据材料,其中线上、线下展会图片均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均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展会合同显示的商品为毯子、枕套、被套、绗缝被、布艺装饰品、窗帘、靠垫等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证据2海关报关单、证据5企业及商标商品所获荣誉证书、证据6宣传图片、办公场所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床罩、被子、枕套、被罩、床单、帐帘、装饰织品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毯子、枕套、被套、绗缝被、布艺装饰品、窗帘、靠垫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类似或具有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24日至2022年02月23日期间对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床罩、被子、枕套、被罩、床单、帐帘、装饰织品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纺织织物、床罩、被子、枕套、被罩、床单、帐帘、装饰织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M&M HOME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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