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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22977号“贵佑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2: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792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江市城北村姑日常用品店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8日对第57622977号“贵佑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白酒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酒类企业,经过近三十载的历史沉淀与发展,是茅台镇历史悠久的酱香白酒企业之一。 “镇”品牌是申请人重点经营的核心品牌之一,经过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与宣传,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3128484号“鎭及图”商标、第7014275号“镇及图”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商标、第15388349号“镇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申请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使用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之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贵州五星厂创始人信息;
2、五星酒厂的介绍、五星酒厂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照片、认证资质证明;
3、销售发票、截图;
4、荣誉证明、宣传推广资料、维权资料;
5、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通过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露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贵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