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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76560号“盖德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3: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94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赖俊合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37976560号“盖德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390291号“盖德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几乎全部构成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已超出经营所需,且未见其实际使用,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官网信息;京东平台旗舰店店铺截图;知乎平台的相关文章;认定被申请人恶意的裁定及其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门铃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DOORMA”、“DORMAN”、“DOURMATE”、“BAUHAUS”、“DECO”、“DORMA”、“多玛”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门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DOORMA”、“DORMAN”、“DOURMATE”、“BAUHAUS”、“DECO”、“DORMA”、“多玛”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中,第38339150号“DORMAN”商标、第38328465号“DORMAN”商标因相关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盖德曼 商标 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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