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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22575号“优辛选品 YOUXINXUANP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8:40关于第46322575号“优辛选品 YOUXINXUANP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53号
申请人:辛有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天达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46322575号“优辛选品 YOUXINXUAN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辛选”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363165号“辛有志辛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36416号“辛有志辛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367969号“辛心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653280号“辛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92件商标,其中37件商标已经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除摹仿申请人的品牌之外,还抄袭、摹仿“汤姆.布朗 ThomBrown”、“Evisu”、“哥弟”等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2、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除与申请理由一致的部分之外,还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辛选”品牌已经存在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97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71件商标,包括第20454828、28703328、35281486、39715114、44282293、47205841、47768381、52490784、55219986、55788140、59956784、67368193号“TB THOM”商标,第25236779、41766007、51352969、61787730号“TB BROWNE”商标,第43261417号“TBTHOM DESIGNS”商标,第43266250号“TBBROWNE DESIGNS”商标,第24363870号“桑姆•布朗”商标,第20738727号“玛哥弟施”商标,第46322604号“辛优选品”商标、第46322575号“优辛选品 YOUXINXUANPIN”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子、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优辛选品 YOUXINXUANPIN”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97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71件商标,包括“TB THOM”、“TB BROWNE”、“TBTHOM DESIGNS”、“TBBROWNE DESIGNS”、“桑姆•布朗”、“玛哥弟施”、“辛优选品”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优辛选品 YOUXINXUANPIN 商标 辛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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