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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62744号“仕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9: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40号
申请人:武汉尚爱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海涛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2362744号“仕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仕马”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第13839605号“仕马”商标、第30594980号“仕马SH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和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共计70件商标,其中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了42件商标,已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其中部分商标多为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仕马”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2、“仕马”商标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及用户评价;
3、“仕马”商标在淘宝平台的销售单及京东店铺的授权使用书;
4、“仕马”商标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发票;
5、“仕马”商标品牌为《闺蜜好美》节目的特别赞助商;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7、“仕马”商标在各大搜索引擎上的显示均指向申请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漂洗剂;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5月13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2年7月7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金属土”等商品、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主张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漂洗剂;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个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新居客”、“四季沐歌”、“ 爱忆斯坦”、“科尔奇”、“安固力”、“雷神之锤”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进行举证说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仕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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