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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77013号“FM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0: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66号
申请人:中山市二星工艺品厂 委托代理人:仁城创新设计服务(中山)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罗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9日对第48077013号“FM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FMA”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关联人官小强曾购买申请人商品,被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情形。被申请人在网络销售平台对合规经营“FMA”品牌的代理商进行恶意投诉,扰乱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已经营异常,且被申请人将其商标在网络中进行出售,其囤积大量商标,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络平台店铺截图和销售记录;微博中FMA户外用品的相关资料;买家官先生购买申请人产品的记录、官小强支付宝验证页面;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企业信息;权大师网站查询相关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在网络销售平台的投诉记录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且早于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模糊不清,或为自制证据,且购买记录中的企业及个人信息均与被申请人无关联并缺乏真实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商标已具有影响力。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未在网络中兜售商标,其名下商标的注册均无恶意。相反,申请人有抄袭美国Safariland公司品牌的情况,该公司通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产品进行投诉属于维权行为,并非恶意投诉。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FMA军事训练基地介绍及任教期间照片;在速卖通的注册信息、销售记录、视频资料、发货截图、合同及转账记录;委托加工协议及转账记录;产品图片、库存照片;销售发票、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商标转让信息的澄清;申请人侵犯美国公司的专利权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3类“装弹装置”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买家官先生购买申请人产品的记录、官小强支付宝验证页面等证据中所显示的购买方企业名称为广州市户外拓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公司、证据中的收货人官先生、官小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FM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