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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56776号“巧创QIAOCHU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0:54关于第15556776号“巧创QIAOCHU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21号
申请人:上海巧创优品智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智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15556776号“巧创QIAOCH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巧创”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名下申请注册有多达568件商标,完全超出了正常的企业经营,其囤积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诚实信用原则,易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列表、部分在先案例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0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五百六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澳德康”、“蔓碧泉”、“酷仕奇”、“妙杰”、“雕霸”、“捷仕威”、“劲喜”等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五百六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澳德康”、“蔓碧泉”、“酷仕奇”、“妙杰”、“雕霸”、“捷仕威”、“劲喜”等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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