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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03804号“Voler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1: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轩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申请人因第12003804号“Vol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3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淘宝网店截图、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摄像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光通讯设备;光学镜头;传感器;稳压电源;视频显示屏;防盗报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图片及产品外观照片;
2、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售卖发票;
3、申请人提供的202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售卖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4、申请人在国内“淘宝”电商平台销售的证据;
5、申请人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委托销售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光通讯设备;光学镜头;传感器;稳压电源;视频显示屏;防盗报警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5中的销售证据显示的商品均不是复审商品。因此,即使证据5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北京锐视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但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光通讯设备;光学镜头;传感器;稳压电源;视频显示屏;防盗报警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Voler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