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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652566号“MAV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1:32关于国际注册第652566号“MAVI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1507号重审第00000046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1507号《关于第652566号“MAV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203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申请人向我局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一系相关介绍和网页宣传,其中体现的是对原被申请人主体、产品及其知名度或其他商标的介绍,未显示或无法识别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二授权协议中并未显示或无法识别出复审商标。证据三亚马逊和京东网站上销售商品图片或未显示、无法识别出商标,或显示为斜体字母加黄色底色MAVIC,与其持有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相同,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证据四相关订单右上角处显示主体名称为MAVIC,商标栏中商标名称为MAVIC,此外并未显示或无法识别出复审商标,且无发票等其他实际履行证据加以佐证。证据五为一张宣传照片,未显示或无法识别出复审商标,且无法证明形成时间。证据六产品维修检测表上显示斜体、黄底MAVIC商标,轮胎产品照片显示MAVIC无图形标识或MAVIC椭圆形图形商标,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且无发票等其他实际履行证据加以佐证。综上,在原被申请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复审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在案证据仅能够证明该使用系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予MAVIC GROUP。原被申请人在第12类还注册有第15676677号“MAVIC”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相关介绍和网页宣传、证据二授权协议、证据五,未显示或无法识别出复审商标。证据三亚马逊和京东网站上销售商品图片或未显示、无法识别出商标,或显示为斜体字母加黄色底色MAVIC,与其持有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相同,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证据四相关订单右上角处显示主体名称为MAVIC,商标栏中商标名称为MAVIC,此外并未显示或无法识别出复审商标,且无发票等其他实际履行证据加以佐证。证据六产品维修检测表上显示斜体、黄底MAVIC商标,轮胎产品照片显示MAVIC无图形标识或MAVIC椭圆形图形商标,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且无发票等其他实际履行证据加以佐证。综上,在原被申请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复审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在案证据仅能够证明该使用系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陆、空或水用运载器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朱红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