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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05445号“杰壳 JERC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4: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82号
申请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星标针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53405445号“杰壳 JERC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90894号“杰克 J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44180号“杰克 J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25824号“杰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57183号“J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8723号“JE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引证商标档案及请求驰名保护诚信承诺书;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作品著作权证书;所获专利及相关荣誉、认证;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销售情况证明;申请人在先胜诉决定及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7类缝纫机械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现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杰壳 JERCOR”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汉字部分“杰克”及对应英文“JACK”、“JECK”在文字构成、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缝纫机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缝纫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另,由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综合以上,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杰壳 JERCOR”与申请人所称其字号“杰克”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因《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杰壳 JERCOR 商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