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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5396号“美誉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4: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29号
申请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顺德区龙江镇莫凡家具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20995396号“美誉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设计、生产、销售各式中、高档办公家具的知名外资企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美力菲”来源于投资人王惠临先生于1982年6月17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的美力菲有限公司。“美力菲”作为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多年推广和使用,已在家具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70701号“美力菲MERRYFAIR及图”商标、第15536923号“美力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有关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证商标在办公家具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商标, 申请和受让等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资料;
2、(2019)粤0604民初18159号、1816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1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
3、马来西亚美力菲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4、(2017)第25761、25762号公证书;(2019)第11345、12215、12873号公证书;
5、美力菲公司所获荣誉;
6、媒体采访报道;
7、广州、上海极具展览会名册(节选);
8、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节选)、专利案件裁判文书(节选)、椅子(MUZE)专利侵权俺家统计表及阿里巴巴网页;
9、第4170701、15536923号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第7677226、27845696号等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
10、(2022)第10459、10905号公证书;
11、争议商标注册证及详细内容、流程、转让证明;
12、佛山市美菲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顺德区龙江镇莫凡家具经营部登记资料;黎伟健户籍证明;
13、第18097638号、第18097716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详细内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美菲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6日获准转让至顺德区龙江镇莫凡家具经营部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的经营者黎伟健曾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股东、监事。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7年10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对“美力菲”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头靠(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双方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美誉菲”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美力菲”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美力菲”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广东省佛山市。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二相近的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上述行为难谓正当。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企业名称“美力菲”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企业名称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美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