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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5:20关于国际注册第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9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也简称“HN”。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长期委托中国公司在中国加工生产复审商标商品并出口至荷兰,同时授权中国公司在中国真实、合法、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声明及译文、相关企业信息;
4、采购订单、商业发票及译文;
5、制造商授权书、制造商声明书、相关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6、出口货物报关单、验货单、提单;
7、集装箱照片、商品吊牌、产品图片;
8、商品吊牌设计图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Telstar Trading B.V国际注册后领土延伸至我国,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大行李箱和手提箱;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商品上。2020年3月24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ANWB Retail B.V.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许可ANWB有限公司和特斯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前述两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由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订单、商业发票及译文、制造商授权书、制造商声明书、相关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验货单、提单证据可知,上海海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正雄箱包(河源)有限公司、旅佳实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HUMAN NATURE”牌“旅游和休闲用品”商品在中国的授权制造商,前述三家制造商将标有“HUMAN NATURE”标识的行李箱、背包等商品销售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ANWB有限公司和特斯达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代理商派帝赛思亚洲星香港有限公司。前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集装箱照片、商品吊牌、产品图片、商品吊牌设计图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行李箱、背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