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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24719号“365SLEE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5: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礼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晓静
申请人因第21224719号“365SL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796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0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1、“365SLEEP旗舰店”店铺首页及详情;
2、“365SLEEP旗舰店”2018年12月销售及对应发票;
3、“365SLEEP旗舰店”2019年1月至12月销售及对应发票;
4、“365SLEEP旗舰店”2020年1月至12月销售及对应发票;
5、“365SLEEP旗舰店”2021年1月至12月销售及对应发票;
6、实体产品图片;
7、生产图片;
8、产品买家秀及评论区留言。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商品名称为“靠垫;枕头;腰垫”等,根据商品服务分类表,该等商品属于第2013类似群组。申请人完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沙发;床垫”(第2001类似群组)上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沙发;床垫”项目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9、床垫产品详情页快照;
10、懒人沙发椅创意榻榻米商品详情页快照及产品销售记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6日在第20类“床垫;沙发;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枕头;非医用气枕;垫枕;非医用气垫;羽绒枕头;磁疗枕”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0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店铺首页及详情、证据8产品买家秀及评论区留言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6实体产品图片、证据7生产图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
证据2至5“365SLEEP旗舰店”的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订单及发票显示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靠垫;U形枕;枕头”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在答辩程序中亦认可了申请人在2013群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靠垫;U形枕;枕头”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枕头;非医用气枕;垫枕;非医用气垫;羽绒枕头;磁疗枕”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靠垫;U形枕;枕头”等商品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枕头;非医用气枕;垫枕;非医用气垫;羽绒枕头;磁疗枕”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该部分商品可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床垫;沙发”商品与其证据2至5显示的实际使用的“靠垫;U形枕;枕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证据8床垫产品详情页快照为自制证据,并无床垫商品的销售行为;证据9懒人沙发椅创意榻榻米商品详情页快照及产品销售记录显示的商品实际为“软垫”商品,与“床垫;沙发”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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