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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62011号“世德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6: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22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爱云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162011号“世德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摹仿抄袭申请人驰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企业变更证明、在先案件裁定书及决定书等、所获荣誉证据、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媒体报道、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财务审计及纳税资料等、申请人活动信息等、相关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14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世德缘”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今世缘”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世德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