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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28223号“威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7: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2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威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628223号“威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3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3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合同及发票、广告投放计划、广告内容确认等邮件沟通记录、广告营销及数据检测等框架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广告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户外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
2、申请人与客户签署的《2019年度广告代理管理协议》、发票以及2019年12月网络广告投放计划;
3、申请人与客户签署的《QUNAR.COM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发票以及2020年网络广告投放计划、2020广告投放内容确认及协议变更等邮件沟通内容;
4、申请人与其客户北京明略昭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告监测服务的《框架服务协议》;
5、申请人发布广告的后台数据监控页面截图;
6、申请人帮助客户营销的成功案例介绍;
7、申请人针对客户广告营销咨询的往来沟通邮件;
8、申请人基于其强大的大数据平台和数据透视技术制作的分析报告;
9、申请人部分员工名片;
10、申请人的部分媒体报道。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3、4、6、8、9、10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有的放矢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直接邮件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复审服务上,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2015年9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给上海一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给上海威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23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提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的介绍等,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均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为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8、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为网络证据,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真实性难以确认。同时,仅有该份证据亦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尚需其他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证据10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