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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80355号“省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7: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质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壹闪壹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0355号“省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924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无闲置商标行为,本案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省呗便利店购买商品的发票、省呗打火机图片、入驻美团平台的协议、省呗便利店照片、百度查询截图、省呗致洗美衣美鞋(内蒙古文联店)美团截图、美团团购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仅反映省呗便利店购买商品的情况,无法确定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图片及截图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省呗